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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抓紧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工作要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制定机关负责制。政府规章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的范围是:所有与行政强制相关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一律进行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确需保留的,要及时研究提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应当停止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纠正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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