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项规定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又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对
行政强制法作出的这些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证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得到全面落实。严格遵循
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合法、适当、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防止程序违法和行政强制权滥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听取当事人意见、当场(书面)告知、催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等有关配套制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规范行政强制文书格式,保证行政强制权规范化运行。
五、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要及时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和方式与当事人达成协议,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行政强制执法检查,组织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强制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备范围,规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备时限,规范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