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四荒”资源的执法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征占和破坏“四荒”资源。因基础建设确需征收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区“四荒”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不断研究探索加快“四荒”治理开发和保护的新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制定具体的配套方案和措施,明确治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情况调度,全面掌握治理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四荒”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四荒”治理的积极性。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上种植林果和发展牧业、渔业等收入归治理者所有。要鼓励农民群众通过成立合作组织等形式参与“四荒”治理开发。要引导信贷资金、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四荒”治理,并在贷款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使用权已经落实到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同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四荒”治理的财政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水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方面的支农资金,应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在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更多地用于“四荒”治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四荒”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搞好监督检查,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的审查审批,把好项目立项关;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四荒”治理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林业部门要做好宜林“四荒”造林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强树种的基础研究工作,组织种苗供应、给予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宜林“四荒”确权发证,搞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宜渔“四荒”渔业开发规划指导,加快生态、高效、品牌渔业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四荒”开发利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业部门要做好“四荒”开发中的保土耕作措施,开展农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共同加快“四荒”治理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