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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研政产合作促进多元支柱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针对地方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的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给予20万元以上的支持。

  第九条 鼓励在兰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各种方式组成研政产技术联盟,共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活动。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并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上的资金匹配。

  第十条 鼓励在兰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在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对新批准获得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共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兰州发展实际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对培育企业、转化成果效果显著的创新园区,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持,用于园区发展建设。

  第十二条 设立兰州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三年内达到3000万元。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辅导、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三条 对于研政产合作项目申请专利的,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资助。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持。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个别重大的研政产合作项目,提请市研政产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特别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支持的项目须经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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