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民办幼儿园,其场地、建筑物、卫生保健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须经公安、消防、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评估许可出具证明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颁发办园许可证,并经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县区教育、公安、民政、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对违规办园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保护民办幼儿园权利。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投资经营管理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研、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的管理模式,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各类学前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8.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
--清查回收补建配套幼儿园。市政府成立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清查回收补建工作领导小组,由规划和房产部门牵头,发改、教育、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参加,于2011年上半年,完成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回收任务。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由领导小组监督于2011年底前完成补建任务,建成后无偿交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所有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交政府举办。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补缴应建规模幼儿园的异地建设费(包括土地费、基建费),专项用于当地学前教育发展。
--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进一步明确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责任,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无偿交付教育行政部门使用。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一律按划拨方式提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建园标准审核、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幼儿园房产、地产权属的移交手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后,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解决师资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多途径提升学前教育师资素质
9.按标准配齐学前教育保教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幼儿园编制、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及岗位总量,配齐配足各类人员。按照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农村小学富余师资、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配齐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