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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10.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11.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扩大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学院校区、兰州理工中专、兰州女子中专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规模。成立“兰州市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积极组织园长和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12.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骨干教师,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园园长。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任职条件,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13.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学习培训、评优选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的工资标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14.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今后三年,各县区学前教育经费要平均占本县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的8%以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

  15.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25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每新建1所公办幼儿园按40-1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幼儿教师培训、省市级示范园创建的奖励及网络化管理项目试点经费。县区财政也要按照三年建设计划所列工程项目投资概算,足额列支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16.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办民办幼儿园均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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