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扎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2011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
《行政强制法》内容的郑州市地方性法规也要认真清理提出修改建议,经市政府审议后上报省、市人大。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
《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级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及时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立法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总结报告要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