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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1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时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境外国有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见软件表样)。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六、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县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今年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负责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企业自愿报备。

  2.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财会〔2004〕17号转发财政部财企〔2004〕5号文),按规定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填制上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请见软件表样)。

  3.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由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二)主管财政机关

  1.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监督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并进行认真审核。于2012年3月21日至3月22日间,由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负责汇审,并将汇审、汇总结果报市财政局,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1104室,邮政编码:200011。上报内容包括: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上报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区、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加盖本单位公章)。主管财政机关在收交、汇总会计报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填报单位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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