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穗司发〔2011〕150号)
广州地区各司法鉴定所(中心):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形象,确保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根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所聘用的司法鉴定人遵守本规范,及时纠正、制止其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勤勉敬业,努力学习,保持自身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