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并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所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以及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其所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毕业年度内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在本市自主创业并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年1000元至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并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贴。
(五)鼓励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六)鼓励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凡纳入市或区(县级市)财政投资,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社会管理、公共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均应主要面向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招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鼓励和扶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5∶5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6个月。对当年接收30名以上见习学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