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建立实施并逐步完善周期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时段的集中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在增加重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基础上,扩大监管企业的覆盖面,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实施对较大事故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分析排查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对象,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领域,要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周密部署,增加打击实效。要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地方政府打非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没有得到查处的,严厉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农场(以下简称乡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知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建立对群众举报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