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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会议纪要。包括县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食安办成员会议纪要,用于明确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
  (四)县食安委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县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县食安办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县食安办主任签发,报送县食安委领导,印发各有关单位。
  (五)县食安办制作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主要报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介绍;县委、县政府领导,县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以及各乡镇政府和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和进展,食品安全国际动态、科技进展等。食品安全工作动态由县食安办主任签发。
  七、报告制度
  各乡镇政府和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食安委报告:
  (一)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通报制度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县食安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 县食安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五)督导检查情况。
  (六)风险监测工作及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九、附则
  (一)本规则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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