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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津政令
(第44号)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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