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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4日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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