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暨第十二届全运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启动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全运会”期间空气质量,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要求,现将全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也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开展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对于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十二届全运会期间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两级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认真搞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编制
搞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编制,是开展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十大工程”的相关要求,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方案编制工作。各县(市)区的方案要在7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的项目清单,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项目清单、规划、措施等要在7月10日之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我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在7月10日前上报省。在方案编制过程中,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上报材料要完整、质量要高。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