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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共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移送违法建筑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

  (三)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图纸、承接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发改、质监、农业、民防、环保、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工商、文广、卫生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七)税务、工商、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

  (八)房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用事业服务,已经办理的要依法停止服务。

  (九)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持,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起诉。

  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按程序立案查处,必要时要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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