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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10〕169号)以及省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2年度人均筹资标准500元(不含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经费、一般诊疗费项目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各级政府财政资助由295元提高到35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7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由135元提高到150元(户内未成年人个人缴纳90元不变)。
  持有效期内《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仅限于低保边缘户和因病致贫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合人员及持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缴费补助政策不变。
  二、提高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起付标准不变。同一参合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成年人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以上补偿73%;在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以上补偿78%。
  3.未成年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标准不变,起付线以上至6万元补偿80%,6万元以上补偿90%。
  4.参合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以及参合农村居民患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等四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补偿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进入民政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5.参合人员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偿经费纳入基层医疗单位经常性财政补助范围,另行列支。
  三、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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