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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1〕74号)


  为进一步贯彻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等精神,在整合我市原有促进创业和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除有特殊说明外,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均指毕业2年以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的城乡失业人员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根据《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绍政办发〔2011〕168号),有条件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三)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绍兴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绍兴市区外户籍,创业地在绍兴市区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其他人员可享受财政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对进入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的小企业,因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经园区审核推荐,可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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