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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等服务。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助。
  (十一)加强对促进创业工作的引导。市财政根据创业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开展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创业创新竞赛组织等推动创业活动。把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再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并予以重点推介。
  二、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执行,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 招用绍兴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按每月100元补贴,补贴期限除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确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十四)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断增加公益性岗位,逐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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