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
(十六)鼓励建立产品加工基地促进就业。支持工商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等形式,在农村建立配套产品加工基地,帮助农村发展庭院经济、家庭手工业,有效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对于上述企业按其解决就业人数由村、镇劳动保障平台核实后,由市财政给予1-1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十七)支持用人单位招聘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组织从事高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外出参加人力资源招聘活动,帮助引进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企业外出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招聘会,市财政每年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八)加强对失业动态的监测。对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同用工规模企业实施失业动态监测,为分析就业形势、采取预防措施和调控失业提供依据。失业动态监测费用由市财政按每家不超过2000元补贴。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毕业年度内本市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毕业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按实给予补足,最高每人不超过6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十)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在加强见习管理、规范见习活动的基础上,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市财政分担。市财政补贴标准为中专、大专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本科及以上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大中专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助。
(二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农村社区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社区工作。对毕业年度内市区籍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按实给予补足,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