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报2011年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
伊犁州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新财企〔2010〕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区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确保重点支持方向,2011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实施限额申报。经研究,现下达你地(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申报项目 个,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筛选本地区申报项目。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技术改造、出口基地建设和保鲜库、冷藏冷冻库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申请其他项目必须是完工项目。出口基地项目必须提供地厅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口基地认定证明文件。申报企业必须是2010年或2011年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
三、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 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联合行文上报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商务局、财政局报至两厅的汇总申请材料包括:
1、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签署的上报文件,内容要全面,包括本地区项目编制的依据、重点支持方向和全部项目情况。
2、所有项目的项目概要,包括电子文档。
3、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包括电子版。
五、项目材料报送要求
1.企业申报资金材料须统一为A4纸。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要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装订), 装订位置统一在左侧;制作封面,封面要标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
5.所有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6.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完整的会计报表附注;申报境外项目的企业,其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对外投资的情况;申请企业的审计报告,不能以上级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替代。
7.资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8.申报项目的主体须是区内申请企业,有关费用应在该企业入账,并由该企业支付费用,取得的发票抬头为该申请企业。
9.对于无法提供银行支付单据的费用(如:以现金支付),必须提供收款方出具的正式发票,以证明资金的流向及支付的真实性;同时要提供关于不通过银行支付费用的说明。
附件:1.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略)
2.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3.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4.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5.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6.申请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略)
7.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概要格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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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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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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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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