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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公交线路经营、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是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及后续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扰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内容

  第四条 市场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串标、围标、行贿行为的。

  (二)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隐瞒在建工程情况或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三)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者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中标候选人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六)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七)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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