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按规定配备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
12.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13.总监理工程师兼监工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14.不按规定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同意其进入下道工序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接受交易双方委托进行双向代理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六)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八)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九)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十)执业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
(十一)超越业务许可资质和范围承揽业务的,或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和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的。
(十二)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活动,不遵守中心管理规定,不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未提出公开招标书面建议的。
(二)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三)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不到位造成泄密的。
(六)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七)索取、收受财物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有意隐瞒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九)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的。
(十)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的调查处理的。
(十一)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十三)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四)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十五)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公告的,或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或者未做好解释引起投诉的。
(十六)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十八)行政监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管办等)按季度进行标书代理质量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的。
(十九)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业务的。
(二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