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对需求频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和协议等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监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具体交易方式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办批准或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许可手续。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等的评审。
第十九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依据各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实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并向管理、监督部门提交成交确认书、交易报告、交易合同等备案文件,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
第六章 配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监管办应协同各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监管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市监管办。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监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等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市监管办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协调查处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监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管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时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评标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市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程序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