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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四章 年度建设计划与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需求情况,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草案,递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依据审核意见制定出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重点项目是指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资源整合且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先报市电子政务中心进行审核,市电子政务中心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通过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核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未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电子政务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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