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衢州市建设局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衢建建〔2011〕12号)、《衢州市建设局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衢建建〔2011〕13号)精神,重点针对高层在建工程和外墙装饰工程开展一次系统内部的大排查大整治,对未经依法取得消防手续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督促停工整改;要督促落实施工工地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综合执法部门要针对建筑外墙广告牌设置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对广告牌设置影响防火排烟、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公安、发改、安监、住建、规划、工商、国土、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住建、安监、电力、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住建、工商、电力、安监、规划、综合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市政府将对各地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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