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规划编制步伐。各地在编制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方案时,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一并纳入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乡镇,2011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编制任务。
(二)推动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建设、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对有条件设立市政消火栓的,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具体标准可参考附件);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平台(口)等设施。
(三)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推动农村、社区配备必要的防、灭火器材,特别是木结构建筑集中的居住区域要作为公共消防器材的配置重点。对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应把小区值班室(门卫)作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对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与居民区,应在小区或居民区的公共活动区域或通道上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每个配置点的消防器材最低标准为水带5盘、水枪3支、相应灭火级别移动式灭火器不少于10具。2011年年底前,全市50%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基本达标,建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农村地区要结合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合理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群防群治能力
(一)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建设一支消防协管队或消防联防队,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农村、社区消防安全问题开展整治,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逃生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作战能力。
(二)推进民间消防组织建设。农村、社区应结合实际,积极组建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社区义务消防队可由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内单位职工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防火宣传、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消防志愿者队伍可由退伍(转业)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保人员及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宣传、检查,以及策划各类消防公益活动。农村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由本地热心消防工作的村民组成,开展相应的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