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衢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参考省政府对口部门的职责,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部门主要职责。在赋予政府部门职责的同时,要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由市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经市编委会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4.历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扩权强县改革中取消或者下放的管理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主要职责。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机构。
1.坚持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改变分工过细的状况。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
2.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再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承担内部行政管理等职能的机构要归并,业务职能相近的机构要整合,内设机构数力求精简。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内设机构数维持现状,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掌握。
3.加强业务处室,减少为机关自身服务的机构。机关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相关处或室的牌子。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挂牌。
5.内设机构的设置还要与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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