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河政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广西西北部,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典型的岩溶山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是广西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依靠基层组织、广大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落实防灾治理责任。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加快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防治工程、保障措施,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列为自治区、市、县(市、区)重大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防灾监控和工程治理工作。
三、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群测群防的要求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职能作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国土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水利、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旅游、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行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落实防灾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灾责任状,严格执行汛期前排查、汛期中检查、汛期后核查、动态巡查、汛期值守、灾情险情速报、预警预报、应急响应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