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四、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决定》的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及群测群防等工作需要。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 的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县(市、区)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文、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要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分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等偏远地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发送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广大群众。

  六、加强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应急调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应急专业设备。要及时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场所,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级各部门应急协调处置能力。

  七、加快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危险区内群众,并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对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要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加快推进治理工程步伐。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