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大力度抓好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
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新建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的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制冷、照明能耗。要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
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高效保温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饮用水设备等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应用无功补偿、变频调速、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LED灯、回馈发电装置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鼓励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推动建立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化机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好示范项目的申报和筛选工作,争取列入市级、自治区或国家建设节约型机关示范项目。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市本级、各县(市、区)每年要抓1-3个示范点。对示范项目要科学论证、认真筛选,按要求申报。
2.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能耗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中占重要比例,公务用车的选型和配置标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广使用节能公务用车是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也是引导全社会购置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有效手段。要加快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车辆,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2015年底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全部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十二五”期间新购置的公务用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要占50%以上。稳步推进公车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压缩公务用车规模。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务用车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及时淘汰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公务车辆档案,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管理、油耗统计和“一车一卡”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加强单车百公里油耗考核,定期张榜公布单车油耗量和行驶公里数。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效率,严禁公车私用。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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