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管理体系。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建立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监测管理体系,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每年完成1-3个单位的能耗监测系统平台,逐步将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基本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到2015年,基本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能耗网络监管平台。
逐步开展能源审计。对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耗能设备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选择有代表性的办公建筑(包括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分析办公建筑的节能潜力。全市公共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逐步开展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的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三、全面实现“十二五”节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机制,发展改革、工信、机关事务、财政、住建、环保、人力资源与保障、法制、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机构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要健全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运行机制,切实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要完善市、县两级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能耗统计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节能联络员的作用,畅通工作和信息交流的渠道。
(二)完善政策制度体系,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建立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公共机构节能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推进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继续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法》和
《条例》,加快制定配套制度及地方性法规,强化政策导向,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激励和惩罚政策,调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能源审计制度,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评价。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评价标准,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