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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十七)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济,进一步推出针对民营企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提高对非公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政府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通过激励杠杆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力度的考核,并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

  (十八)进一步落实金融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的金融优惠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河池市内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人民银行对其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利率2.88%给予贴息,对民族贸易县内的涉农民营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加大对涉农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积极推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奖补资金”贴息贷款等,加大对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十九)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发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为自治区和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二十)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河池市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市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筛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力争每2年有 1-2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列入市金融办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到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建立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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