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低于当地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85%;住房困难标准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县政府应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是无住房且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县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应是在城镇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四、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公有住房转化、市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原则上我省12个设区城市,凡是规划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3%至7%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多渠道筹集房源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市、县可建设大学生创业公寓、新进公务员公寓、科技公寓和医生公寓,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新录用公务员、科技人员和医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对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