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水平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持有经营、转让或由政府回购。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我省高寒地区深基础、厚墙体、重屋顶的实际情况,既着眼当前又兼顾长远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有关规定。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在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省政府以适当方式对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省政府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为全省财政困难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和融资。市、县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国家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租赁补贴、购买、改建、租赁任务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二)确保土地供应。市、县政府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和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建成后将股本折算成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政府,由政府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