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租赁管理
(一)租金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租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管理,凡纳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享受土地、资金、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管理监督,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