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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1]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略)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规定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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