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区、管理区)微企办和人社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社局申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将认定结果报市微企办并由市微企办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在微型企业所在地县(区、管理区)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按自治区现行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同时,定点培训机构还应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出具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市人社局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已接受创业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资料报送市微企办,由市微企办通知相关部门审核发放微型企业扶持资金。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十二五”期间,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县(区、管理区)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
县(区、管理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县(区、管理区)级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支付方式由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