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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提供的担保)的债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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