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1〕16号)要求,加快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电政信息办)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总结推广黄岛区、胶南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2011年年底前,全市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市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1年年底前,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区市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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