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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领导包干化解,确保问题不堆积、矛盾不激化。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城乡清洁办、爱卫办、文明办共同组成的“城乡清洁工程”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县(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日常督查工作由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健全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制度与部门反馈渠道和办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县(区)、乡(镇)、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和参与考核“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制度,扩大评议的内容和方式,加大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问责机制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自治区和上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区)、乡(镇)、开发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构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平台。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路收费站、主要道路出入口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开展街道、社区崇尚文明行为、融入城市现代生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加强各行业文明、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日”、“城乡清洁工程、城管工作进万家”等主题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化工作格局。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数字化城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数字化城管的监督、评估等工作;及时修改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体系,逐步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到县、区。
  五、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和包干制度,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城乡清洁工程”的制度;各级领导要不定期检查所联系辖区的主要路段、主要区域的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形成“城乡清洁工程”多级负责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构。
  整合我市“城乡清洁工程”相关机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年度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落实。县(区)照此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
  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工作的部门;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在机构负责人职务配备和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倾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认真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11〕3号),结合推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完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紧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无序、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城乡清洁工程”、城乡风貌改造的长效机制问题,解决农房建设杂乱、安全隐患频发的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北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整体推进。不断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协调统筹、发动群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
  六、工作要求
  (一)依照市、县(区)领导的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和成员,尽快开展工作。
  (二)市、县(区)、乡(镇)有关部门应再次在主要媒体重新公布整顿市容市貌的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市、县(区)、乡(镇)应重新向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姓名及电话。
  (三)督查重点是:已经出台的12个相关政策性文件落实的情况。市、县(区)加强对已经出台的12个政策法规的深度宣传。
  (四)“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建设要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市政基础设施是“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立的“硬件”。市、县(区)要加大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
  (五)“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试点、乡(镇)人畜饮水工程、农村厕改、卫生城创建、文明城创建、城乡风貌改造工程、村寨防火改造、“南珠杯”竞赛等工作,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街小巷、小区庭院、乡(镇)村屯拓展延伸,突出抓好村屯规划,村屯道路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改水改厕改厨、道路硬化、植树绿化、垃圾处理,努力实现村庄绿化、道路硬化、环境洁化、沟渠净化的目标。

  附件:
  市直机关成员单位“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
  部门

分 管领导/责 任人

主要任务内容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1

 

 

 

 

 

 

 

 

 

 

 

 

 

             

1

              

1

 

 

 

 

 

 

 

市 委宣 传部

 

 

 

 

 

 

 

 

 

 

 

 

 

             

市 委宣 传  部

            

 

 

 

 

 

 

 

 

分 管领导/科 长

 

 

 

 

 

 

 

 

 

 

 

 

 

 

 

          

分管领导/科 长

             

1.市县、区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

1.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本部门“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指导各县(区)宣传部门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3.对各县(区)宣传部门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指导新闻媒体开辟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

1.指导北海市新闻媒体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

 

2.北海市各新闻媒体2011年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

 

3.对北海市新闻媒体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3.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指导、督查各县(区)宣传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教活动。

2.对市、县(区)新闻媒体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4.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

1.指导、督查各县(区)宣传部门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

2.市、县新闻媒体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2011年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年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

3.市、县各新闻媒体每年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和专栏。

4.每年市、县各新闻媒体对各部门组织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对市、县新闻媒体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的专题和专栏,组织宣传报道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5.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1.指导、督查各县(区)宣传部门制定履行职责具体实施方案。

2.对各县、区宣传部门制定履行职责具体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6.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和媒体,全方位、多角度持续集中宣传“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宣传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成果和经验。

1.各新闻媒体每年开辟有关“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和专栏。2. 每年市县各级新闻媒体对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城乡清洁工

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对各级新闻媒体开辟“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和专栏,组织宣传报道等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4. 每年11月20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7.利用公益广告、板报橱窗、纪念品、条幅以及车站、商场、公园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增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1.各级新闻媒体制作刊播“城乡清洁工程”公益广告。

2.指导县(区)宣传部门利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板报橱窗、刊物、内部网络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教工作。

3.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悬挂的横幅内容进行指导。

4.对各级新闻媒体制作刊播“城乡清洁工程”公益广告进行统计,对市县宣传部门利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板报橱窗、刊物、内部网络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教工作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督查情况。

8.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

配合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卫生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

2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分 管领导/科 长

1.市、县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011年12月15日前对2007年1月以来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提出报告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3

 

 

 

 

 

 

3

 

 

 

 

 

 

 

 

 

市 教育 局

 

 

 

 

 

 

 

 

 

 

 

 

 

 

分 管领导/科 长

 

 

 

 

 

1.教育部门、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城乡清洁卫生意识。

1.指导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方案。

2.对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

3. 每年11月20日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自觉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公共秩序。

1.各级各类学校应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方案。

2.各学校应设置有“城乡清洁工程”专题宣传栏,并运用广播、校园网、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每年各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

3.对学校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3.把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教育与学校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学校”工作。

1.指导各学校把“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主要内容。

2.负责对各中学和职业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进行督查。

3.指导各县(区)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进行督查。

4.对各中学和中等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督查。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4

 

 

 

 

 

 

 

 

 

  

 

 

 

 

 

 

 

 

 

 

 

 

 

 

 

市 公安 局

 

 

 

 

 

  

 

 

 

 

 

 

 

 

 

 

 

 

 

 

  

分 管领导/科 长

 

 

1.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

1.把城乡街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主要内容,指导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城乡街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列入本部门开展“城乡方案,2011年12月15日前各地制定完成专项实施方案。

2.指导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执法工作,协助、配合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主管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从2011年12月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应将城乡街

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情况报告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同上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对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城乡街道机动车停车秩序管

理的情况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建立公安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3.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

4.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履行部门职责,指导县(区)公安部门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2.对县(区)公安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5.县城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运营模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轮车非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2.对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三轮车非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5

 

 

 

 

 

 

 

 

 

 

 

 

5

                 

5

 

 

 

 

市监察局

 

 

 

 

 

 

 

 

 

 

 

       

市监察局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1.督促、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实施“城乡清洁过程”中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

清洁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4.对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

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1.督促、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

洁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实施“城乡清洁过程”中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或行政问责,严肃查

处违纪违法案件。

3.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

清洁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4.对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

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坚持经常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3.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

4.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按月、周定期巡查。

5.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布置,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

6.“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7.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由干部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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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

 

 

 

 

 

 

1.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市城乡清洁工程经费预算;

2.督促县(区)将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3.对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1.根据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市城乡清洁工程经费预算;

2.督促县(区)将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3.对县(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的各项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发展和建设。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

4.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支出,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

5.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

6.“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区)奖励价值2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奖励1500元。奖励经费由各级市人民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7.应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 各级人民政府可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举报资金”。

9.城建监察机构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执法人员的工资不得与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10.为城建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工具、队伍培训、办公设备,安排必要的执法经费。

7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3.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情况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3.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依照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是否依照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进行督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11年12月中旬前将督查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每年9月20日底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4.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机构。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县、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垃圾管理机构。

3.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情况进行督查。

4.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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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

 

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

市城市管理局

 

 

 

 

 

 

 

 

 

 

 

 

 

 

 

 

 

分管

领导/科长

 

 

 

 

 

 

 

 

 

 

 

 

 

 

 

 

 

 

 

 

 

 

 

分管

领导/科长

 

 

 

 

 

 

 

 

 

 

 

 

 

 

 

分管

领导/科长

 

 

 

 

 

 

 

 

 

 

 

1.加强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洁卫生责任区。

1.督促有关单位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城乡街道环境卫生作为城市管理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城建监察的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3.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底前与城乡街道沿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产权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划定清洁卫生责任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4.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履行卫生职责进行督查。

5.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6.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

1.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作为城市管理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城建监察的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底前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3.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底前与设置有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经营)部门签订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责任状。

4.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的督查。

5.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6.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市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工作。

 

 

 

1.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

2.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3.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管系统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4.配合市监察部门在每年11月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5.配合市监察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组织1次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6. 每年12月中旬前将考评结果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1.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管系统,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2.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区直、中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

3.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4.配合市监察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5. 每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6.“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布置,组织对全市各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

1.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

2.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

3.配合市监察部门在每年11月上旬前组织1次全市各县(区)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4.配合市监察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组织1次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评工作。

5. 每年12月底前将考评结果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配合市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制度和考核量化标准。

2.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完成本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监督机制、考评制度和考核量化标准。

3.2011年12月下旬前将考核量化标准上报市人下政府审批。

8.“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察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

1.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市管理系统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制度。

2.指导城管系统,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实施方案。

3.对城市管理系统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2次。

4. 每年11月20日前将考核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由各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1.指导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制度。

2.指导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实施方案。

3.指导市、县“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4.对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察。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0.“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按有关标准确定

1.2011年12月底前配合市监察部门制定完成“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建立完善评价体系。

2.指导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同级监察部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本级各职能部门“城乡清洁工程” 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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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加强对全市建设工地管理、强化施工工地和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

2.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整治,切实抓好物业管理工作。

 

1.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县区各职能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利用各种形式方式加强对进出施工工地的施工车辆、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把对工地施工车辆、运输车辆驾驶员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等列入文明工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列为城建监察的监督和执法范围。

2.配合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加强对离开施工工地的施工车辆、运输车辆做好卫生保洁、密闭运输检查,防止车辆污泥污染城市道路、防止沿途撒落。

3.2011年12月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县(区)各职能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督查2次。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察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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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加强施工工地和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

1.做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辆的环境卫生宣传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车站码头辖区内的公厕、垃圾箱(筒)、垃圾池的配置和建设工作,并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2.对各县(区)在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辆的环境卫生宣传工作,和公厕、垃圾箱(筒)、垃圾池配置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3.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建立交通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1.建立配合市、县(区)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2.从2011年12月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时应将客车及乘客在始末车站内产生垃圾的收集处理等作为主要内容。

3.从2011年12月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对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配合市县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情况进行督查。

5. 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3.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县城应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运营模式,逐步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运营方式。

1. 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市(县)城镇交通组织管理优化方案。

2.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现有机动三轮车运营证照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3.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现有机动三轮车候客、载客和停放的管理,加强对无营运证照机动三轮车无照经营的管理和处罚。

4.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以公交中巴、公交小巴、出租车为主体的交通运营体系,逐步取消机动三轮车运营证照的发放。

5.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6.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4.做好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有序停放管理工作。

1.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管理措施,以客货运营证照为抓手,具体负责车站码头区域内各种客货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2.对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5.全面整治市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

1.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市县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县建成区内公路、公路进出口(公路与市政道路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的实施方案。

2.指导县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县建成区内公路沿线、公路进出口的单位(居委会、社区)等签订沿线环境卫生责任状,并落实专项资金、配备相应设施机具,确保市县建成区内公路沿线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

3.对各县(区)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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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1.制定完成市、县水利工程(海堤、堤防堤坡、护岸等)范围内卫生的管理制度。

2.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市县水利工程(海堤、堤防堤坡、护岸等)范围内卫生的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市县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3.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4.加强对全市污水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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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分管领导/科长

 

 

 

1.按自治区卫生厅下达的2011年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卫生单位、卫生县城(镇)、卫生村的指标组织落实。

1.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内容纳入卫生创建评价体系。

2.负责创建自治区卫生城及市级卫生乡、镇、村、单位的具体实施。

3.2011年12月15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评价体系和创卫工作实施情况。

2.加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卫生监测。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卫生医疗垃圾的收集、暂存工作方案。

2.2011年12月上旬指导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卫生医疗垃圾的收集、暂存工作方案,指导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3.对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每年至少督察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3.“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全区卫生城市(单位、县、镇、村)评优评先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每年11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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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建立环保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1.制定和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制度,把污染源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等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2.指导各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把污染源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等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环保执法工作,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3.对各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2.明令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管理制度,把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工作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并制定实施方案。12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完成情况,同时通报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指导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把城监部门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列入本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监管。

3.对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4. 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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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坚决清理整治城乡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问题。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禁止跨门槛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城乡街巷跨门槛经营作为工商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工商监督和执法范围。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3.指导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铺面、经营单位等划定禁摆禁卖责任区、签订责任状,确保城乡街巷跨门槛经营等现象。

4.对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集贸市场和各种沿街商户经营人员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所在市场及商户业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1.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集贸市场沿街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制定工作。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沿街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宣传工作,做到沿街商户经营人员知晓、熟悉行为准则内容。

3.对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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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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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

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坚决清理整治城乡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问题。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禁止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9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划定禁摆禁卖、杜绝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责任区、签订责任状,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沿街无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现象。

4.于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纪念品(商品)销售“引行入市”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停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无序停车、阻碍交通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旅游车辆停放的区域和临时上下点,确保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有序停放。

4.对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3.加强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洁卫生责任区。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中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签订责任状,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环境卫生责任落实到人到户。

4.于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

5.对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4.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规范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签订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责任状。

4.指导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管理的督查。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5.要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做到市、县、乡镇、村屯均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 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职责。

2.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经营)机构在2011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

3.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管理(经营)机构履行景区景点的保洁职责。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6.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指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环境卫生责任落实到人到户。

4.于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确保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7.坚持经常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把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履行情况和景区景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范围。2011年12月20日前将制定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 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工作档案。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8.建立旅游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禁止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整治旅游车辆无序停车、阻碍交通行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规划建设和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公厕规划建设、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饭店、酒店、餐厅、餐馆服务规范等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禁止道路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整治旅游车辆无序停车、阻碍交通行为,道路街巷环境卫生清洁保洁,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规范,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规划建设和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公厕规划建设、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饭店、酒店、餐厅、餐馆服务规范等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9.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备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经营)部门落实景区景点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的规划建设责任,落实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责任。

4. 2011年12月15日前建立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确保景区景点内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实现日扫日清。

5.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10.按照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和储备移动公厕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监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经营)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11.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餐饮服务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酒店、餐厅、餐馆等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 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酒店、餐厅、餐馆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3. 2011年12月15日前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酒店、餐厅、餐馆的卫生检查标准和督察工作方案。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12.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停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清理整治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无序停车、阻碍交通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道路街巷沿街铺面的业主、管理(经营)部门划定旅游车辆停放的区域和临时上下点,确保旅游车辆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道路街巷有序停放。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13.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建成区)内道路、江河湖溪及沿途、沿岸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把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建成区)内道路、江河湖溪及沿途、沿岸环境卫生作为旅游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列入旅游环境监督和执法范围。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3. 2011年12月15日前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建成区)的管理(经营)部门签订旅游规划区(建成区)内道路、江河湖溪及沿途、沿岸环境卫生责任状。

4.对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

5.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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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

分管领导/科长

1.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1.配合市监察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

2.配合市、县监察部门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各职能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3.指导市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提出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计划。加强对市各职能部门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市各职能部门法制工作进展的监督。

4.完成对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本市、县《城乡容貌标准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2.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行政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通报。

3.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

4.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5.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

6.制定本市、县《城乡容貌标准实施办法》

7.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8.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成区内的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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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

 

 

 

 

 

 

 

 

 

 

 

 

 

 

市编办

 

 

 

 

 

 

 

 

 

 

分管领导/科长

 

 

 

 

 

 

 

 

 

 

 

   

分管领导/科长

1.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

2.配合市、县(区)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

3.对县(区)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县(区)有关部门制定“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情况,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

3.配合、协助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4.对县、区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市县有关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5.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3.建立建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情况,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

3.对县(区)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县(区)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4.市、县人民政府应为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1.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县城建监察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2011年12月上旬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统计情况,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建监察人员的配备工作。

3.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建监察人员配备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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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办

分管领导/科长

1.到2011年,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

 

1.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列入2011年度文明城市、文明村镇评选体系。

2.围绕在2011年实现全区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的总体目标,指导县(区)文明办开展2011年度文明城市、文明村镇评选创建工作。

3.对县(区)文明办开展2011年度文明城市、文明村镇评选创建工作进行督查。

4.2011年12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

3.到2011年,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

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对市、县文明办履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职责进行督查的工作机制。

2.对县(区)文明办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3. 每年11月20日底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1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管领导/科长

建立卫生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管理制度,把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作为食品药品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并制定实施方案。

2.把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管理制度,把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列入本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3.对县(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1次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19

市海事局

分管领导/科长

市县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沿海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建成区内江河水面及沿岸的环境卫生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的实施方案。

2.与市、县建成区内沿海、江河水面及沿岸的单位(居委会、社区)等签订沿线环境卫生责任状,并落实专项资金、配备相应设施机具,确保市、县建成区内江河水面及沿岸的环境卫生。

3.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沿海江河水面、沿岸及码头港口等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并按照规定配备公厕、垃圾桶(箱、袋)、垃圾收集池等设施。

4.2011年12月15日前指导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完成船舱和乘客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措施,避免沿途撒落、排放。

5.对水运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0

市商务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1.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2.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3.对县(区)商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2.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1.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临时集贸市场、早餐点、夜市、乡镇村屯集市、企(村)办市场的设置、搭建、管理、拆除的工作措施,实现“引行入市”和定点经营。

2.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临时集贸市场、早餐点、夜市、乡镇村屯集市、企(村)办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建立市场和销售点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度,制定市场、销售点环境卫生监管机制。

3.对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4.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3.集贸市场和各种沿街商户经营人员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所在市场及商户业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1.2011年12月15日前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完成集贸市场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制定工作。

2.2011年12月15日前会同当地市场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完成集贸市场商户经营人员“城乡清洁工程”行为准则的宣传工作,做到集贸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知晓、熟悉行为准则内容。

3.对县(区)商务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

4.每年11月20日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21

北海火车站

分管领导/科长

市、县、区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市、县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的实施方案。

2.与市、县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单位(居委会、社区)等签订沿线环境卫生责任状,并落实专项资金、配备相应设施机具,确保市、县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3.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火车站客货站台、候车(船)大厅、出入口、停车场、货场等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并按照规定配备公厕、垃圾桶(箱、袋)、垃圾收集池等设施。

4.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车厢和乘客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措施,制定完成车厢和乘客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措施,避免沿途撒落、排放。

5.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

6.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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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的各项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发展和建设。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标准,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制定情况上报市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2007年1月以来市、县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情况进行统计,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统计情况上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并通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县(区)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督察,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11月20日前将督察情况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2.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应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3

市海洋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制定完成近岸海域监管制度

2. 对各辖区海域违法构筑物清理整治依法进地督查。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近岸海域监管制度

2.对各辖区海域违法构筑物清理整治依法进地督查。

3.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24

 

市规划局

分管领导/科长

1.严格控制审批临时建筑。

2.牵头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

3.制定城市各区域的建筑立面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管理制度。

2.编制完成城市市政、环卫、绿化、城市照明、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城市交通等专项规划。

3、牵头对市区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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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分管领导/科长

1.对全市违法占地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清理、管理监督。

2.对市区闲置土地农村集体用地设置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清理、管理监督。

1.2011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管理制度。

2.组织对全市闲置土地农村集体用地的围档设置,并依法对违法占地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认定,会同辖区政府进行清理。

3.对市区闲置土地农村集体用地设置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督查。

4.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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