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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并按照较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房屋。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的保障:
  (一)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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