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单位、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初审、入户调查、审核评议及公示工作。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三亚市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报名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它收入);
(2)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3)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5)其它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它证明材料;
5.属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级审核:材料齐全的,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材料装档后送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全的全部内容。
2.入户调查: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表,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