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物业服务、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及房屋维修责任;
(五)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弃权。已居住公有住房的,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原有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产权归属于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分别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调剂后的房屋产权归属不变。
第二十五条 在承租期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保证配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承租人投资的以外,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的和易耗品除外):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承租房屋进行维修(大、中修)前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如需暂时迁离的,承租人自行过渡;
(二)承租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维修请求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勘察,对确需修缮的,应提供维修服务,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部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三)承租人应正常、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内部设施,不得改变、破坏、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管线线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承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损坏,承租人应负责及时修复或赔偿;
(四)承租房屋原则上不允许二次装修,如承租人确因需要进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装修管理合同后方可施工。在租赁期满或因承租人责任导致合同终止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1.房屋的装修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所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