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坚持市政府总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非赢利机构或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建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