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融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等要求,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市财政局要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应控制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在制定融资计划前应充分考虑未来年度的偿债能力,在政府可控范围内确定融资额度;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将融资规模控制在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
(四)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建设的项目,应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提取贷款资金,以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采取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金。根据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状况,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进行财政补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七)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严禁相互提供担保。
(八)市财政应当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偿债准备金制度。每年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所产生或有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资金总额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承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额的5%。
六、监督检查
(一)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融资平台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其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等资料。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市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