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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 审查材料伪造作假,未达到或虚报、瞒报年度煤炭经营量,未提供年检要求的全部审查材料;

  2.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转让、出租、出借《煤炭经营资格证》为他人使用;

  3. 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超国家标准供应市场煤炭等行为;

  4.企业关停歇业或注销工商执照;

  5.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原则,保证质量

  1.各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专题部署、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煤炭年检审查工作。本年度继续遵循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全市统筹使用、区县自减自用,查处违规扣减”原则,即:在各区县现有煤炭企业总数不变前提下,减除的年检不合格企业指标数用于本区域新增企业;市商务委审查出的区县初审不严格而作为合格企业上报的不合格企业,将减除其区县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用于全市统筹使用。

  2.2011年新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参加年检,但不考核经营量;2010年新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若经营规模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经营量考核要求,给予延期经营一年的限期整改时间;2010年度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企业,若2011年度经营规模仍未达到考核数量要求,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3. 2011年到期换证煤炭企业注册资金应增至1000万元,进一步提高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加强管理,搞好协调

  1.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属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因企业没接到年检通知或其它原因未参加年检,由各自区县负责。市商务委不受理过期补报的企业年检审查材料。

  2.各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积极争取本区县工商、地税、质监等管理部门的工作支持。

  3.本年度煤炭企业审查结果,发布网上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2011年度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
资格审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注册所属区域:
  规定申报日期:
  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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