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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同意,现将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格审核

  (一)审核认定程序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市财政局(税政处)、天津海关(关税处)、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3、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址:www.tjzfxxgk.gov.cn)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4、外资研发中心的免、退税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二)审核需报送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当年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自设立以来累计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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