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复审
(一)申请时间
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程序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复审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并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三)复审需报送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当年研发费用支出明细(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四份。
市商务委、财政局、天津海关、国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0]13号)自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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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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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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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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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性质
|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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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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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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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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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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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域
(可多选)
|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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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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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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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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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缴税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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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 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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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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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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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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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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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
□ 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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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签字
(盖章)
| 商务
| 财政
| 海关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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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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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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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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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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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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