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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资格复审

  (一)申请时间

  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程序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经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复审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并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三)复审需报送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当年研发费用支出明细(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四份。

  市商务委、财政局、天津海关、国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0]13号)自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中心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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