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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各项制度,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监管,印鉴由代理机构和村集体各保管一枚。规范收支凭证,入账的财务票据要合法有效,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结算时,要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内部结算凭证管理,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
  各级农经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健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账务处理程序。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要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步将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纳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系统统一管理。建立部门责任制,落实好工作经费,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要制定相关经营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对村级公益性资产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有效运行。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利用“四荒”等自然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一村一品”以及“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复垦节余土地等,发展物业经济。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县、乡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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